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將於2019年1月1日生效。有關法律主要規管在內地通過互聯網等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電子商務經營者須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或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而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資訊網絡提供新聞資訊、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亦不適用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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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節錄的重點:
微商、直播銷售等列入電商範疇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國民的購物方式已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各種銷售不僅僅存在淘寶、京東等電子商務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銷售層出不窮。
《電子商務法》明確:微商等列入電子商務經營者範疇,受該法約束。
《電子商務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淘寶個體等需進行市場主體登記
目前,個人開網店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很多“微商”的進駐幾乎是零門檻。今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刷好評”行為將被禁止
“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網購中,部分賣家在評論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誘導消費者給好評,一方面購買“水軍”刷好評,這樣的舉動將被禁止。
《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擅自刪差評最高將處以50萬罰款
有些產品不好,消費者記錄下真實的感受,卻被賣家或者平台刪掉。
《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支付出現問題誰之過?
電子支付,已經滲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一旦電子支付出現錯誤,該怎麼辦?
《電子商務法》: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中國電子商務進一步規管化,個人代購將會被判死刑,對香港零售業來說,是惡夢?還是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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